2016年11月14日,锦程集团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到董事八名。董事长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场,委托总裁出席会议并表决。
会议现场,建中系三位董事现场提出撤销11月7日《提案》中的所有议案,同时提出临时提案——《关于由董事成凌代为履行董事长职权的议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临时提案,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1票反对,2票弃权。
后来面对记者的质疑,锦程集团当时的一位高管回应道:“总裁当时投票也很无奈,想着董事长月底即将回来,代行就代行几天吧,然后就投了同意票。”
2016年11月15日,锦程集团董事长、总裁以及四位副总裁和财务总监一齐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当日晚间,锦程集团管理层又直接对外披露了前日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这直接引发证券交易所发出关注函,要求锦程集团公司书面说明前日临时董事会召集程序、原定议案取消、临时提案的提出和审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由董事成凌代为履行董事长职权的议案》的审议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并要求聘请律师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6年11月16日上午,又有两位独立董事相继提出辞职后,锦程集团管理层通过董事会发公告提示,公司将发生重大人事变动风险。当天下午,接连发出数条董事、高管辞职公告后,董事会秘书正式向建中系董事确认辞职。当日晚间,开始有媒体用“建中系血洗锦程集团董事会”的字眼来报道锦程集团的管理层变动。
证券交易所随即再向锦程集团发出监管函,要求澄清媒体报道的“锦程集团已离职高管团队存在携带核心技术及人员与竞争对手合作,涉嫌存在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和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以及“管理层集体辞职的起因是相关股东故意拖延、刁难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并指出董事会秘书提交辞职报告后未及时披露。
同日,上市公司另一监管部门——市证监局也向锦程集团发出监管关注函,称高度关注媒体大量发布的关于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报道,并对锦程集团主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公司重大事项严格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锦程集团现有员工一万余名,锦程集团经营的业务和生产的产品对安全生产要求较高,有关当事人应确保在此期间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严格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三是有关当事人应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保持善意沟通,友好协商,遵循公司治理机制,平稳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2016年11月17日,建中系通过董事会公告锦程集团董事会秘书辞职,并称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公司新的董事会秘书正式到任前,暂时指定由代理董事长成凌女士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当时多家主流财经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锦程集团的控制权之争。评级机构诚信证券评估也发布公告,称锦程集团股权变化、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对锦程集团经营计划及管理方式产生不确定影响。
资本市场的剧烈反应引得证券交易所当日接连发出两道关注函,要求锦程集团公司说明有关情况。
2016年11月18日,建中系通过锦程集团董事会发公告,称近期有部分媒体传播《告锦程集团全体员工书》,而该文并非锦程集团发布。有关锦程集团的信息均以公告形式或者在公司官网发布,并郑重提醒相关媒体注重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不应当发表、转载刊发涉嫌虚假不实的信息,同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应对锦程集团董事长缺位的紧急形势,以及稳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建中系董事于3日前提出《锦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后,锦程集团在2016年11月19日以电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
尽管仍有两位独立董事投出弃权票,但临时董事会议还是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由董事成凌代为履行首席执行官职责的议案》和《关于由董事岑溪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2016年11月23日,建中系聘用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2016年11月14日锦程集团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经过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并且召开前3日已经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知悉,属于合法召集。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董事会议案的提出及取消事宜,而且当时参会董事也未提出异议,律师认为原定议案的取消未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锦程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也未违背董事及董事会的意志。
同时,锦程集团董事长因身体原因在外地治疗无法亲自履行董事长职权,属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而锦程集团公司董事会未设置副董事长,因此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然而,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共同推举”的程序作明确规定,也未要求必须以临时提案或者必须以董事会决议方式作出,仅规定该事项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即可,而该事项已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因此,律师认为有关“董事成凌女士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提案已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合法且有效。
另外,2016年11月19日锦程集团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公司董事长已变更为成凌女士。而公司原董事长能否履行董事长职务,对公司目前董事会正常运行已无实质影响。
同一天,建中系聘请的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表明,锦程集团公司有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机构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而锦程集团原管理层发送给蓝湾人寿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部分管理层人员个人提出的方案,并非锦程集团公司经正当程序正式筹划的公司事项,也非锦程集团重大未公开信息,因此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律师认为,蓝湾人寿就锦程集团管理层人员自行制定并主动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研并给予建议的行为,不构成限制锦程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蓝湾人寿不存在直接调阅或要求锦程集团管理层提供报告等方式获取锦程集团重大未公开信息的情形。
律师还认为,虽然锦程集团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变动,但蓝湾人寿委派的三名董事相较于锦程集团现有的七人董事会,并不构成董事会的大多数,因此蓝湾人寿还不能对锦程集团董事会施加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