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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流金岁月(3)
    2003年5月15日,终于传来好消息:新业物流与新安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订《新安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重新取得那块2100平方米有争议的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物流用地,土地性质为商品房,使用年限为50年,从2003年4月30日至2053年4月29日。



    紧接着第二日,即2003年5月16日,仍然担任新业物流副总经理的杨忠旺,急忙联合其他管理人员,以新业物流的名义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称全权委托志诚公司对地块之上修建的“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进行经营和管理,包括房屋招商、出租、办理租赁登记等项目管理内容,时间从200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正好契合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期间。



    成为第二大股东后,建中集团进驻新业物流董事会,开始参与各项业务。在发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租金每平方米每年仅12元,不仅远低于补缴的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金及市政设施配套费,更是远低于市场行情后,建中集团强烈要求重新约定有关条款。



    2003年9月16日,新业物流与志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约定》。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志诚公司自2003年10月1日起改为按月交租,每月租金为12.87万元;履约保证金为本补充约定首月租金的两倍即25.74万元,志诚应于双方签约后十五日内支付给新业物流;从2008年9月1日起,每年租金复式递增3%;志诚公司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期;若志诚拖欠租金等费用超过两个月,新业物流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若新业物流依补充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志诚公司与其承租户所签合同应妥善处理,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志诚公司全部自行承担,与新业物流无关。



    后来,因已建成的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市场,挡住了市政部门建设的“消防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的出入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6年1月向新业物流发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新业物流修建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中心市场占据砚台山排洪渠上方,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然而,新业物流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紧接着,区城管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新业物流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如逾期不履行,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面,新业物流管理层,自知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是为占地而抢建,报批报建手续不全,因此快速向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申请延缓拆除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的情况报告》。报告辩称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是新业物流当时一百多名现已下岗的老职工集资1000万元,在2002年10月兴建而成,又因周边改扩建,直到2005年3月才开始正式营业,并新增装修投资数百万元。如全部拆除,势必造成当初下岗职工利益受损,以及新进驻商户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区城管局在收到新业物流递交的《关于“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部分拆除的申请报告》后,于2006年7月回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消防实景模拟教育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为给消防教育基地让出出入口,拆除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挡住教育基地正门的部分。对拆除后剩余部分建筑,由规划部门再审查,在与城市规划没有抵触的前提下,予以完善手续。如该建筑因结构问题不能部分拆除,则对该建筑进行全部拆除。



    2006年9月,区人民政府复函,要求新业物流在当月15日前,自行拆除“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部分楼体。鉴于拆除界面位于该建筑的伸缩缝处,因此剩余楼体参照临时建筑的规定保留使用。又因靠近安全基地出入口,拆除后的建筑楼体北部立面,无偿用于市消防实景模拟教育基地户外广告宣传。随后,志诚公司将“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的三分之一楼体拆除。



    到了2006年底,香港新业发公告称,股东之间尽管对新业物流未来发展方向达成统一战略,但对公司具体运营无法保持统一意见,因此拟出让新业物流股权。



    到了2007年3月,建中集团及下属两家关联公司,共计支付8200万元,联合受让了香港新业持有的51%的股权,同时另支付400万元回购新业物流剩余的内部职工持股2.5%。再加上之前2004年1月,接手新安市级信托出让2.3%的股权,建中集团成为了新业物流100%的控股股东,耗费总投资1.6亿元,历时四年。紧接着4月,建中集团对新业物流增加注册资本至2.8亿元。从此,新业物流成为百分之百的纯民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合一。



    令建中集团再不能容忍的是,志诚公司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期间,未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补充约定向新业物流支付租金,并且经新业物流公证、公告催收后,志诚公司仍然拒付。



    于是,建中集团完全控制下的新业物流,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与志诚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06年8月24日起解除;志诚公司按租赁合同及补充约定支付拖欠至2006年8月24日之前的租金,并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加倍支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而志诚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新业物流赔偿因拆除部分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造成的租金损失及利息。



    后来,双方均不服区级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新业物流还是不服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又向省检察院提起再审申请,经省检察院审查后向省高院提起抗诉,案件被省高院裁定发回原区级法院重审。新业物流对重审一审判决还是不服,继续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依然不服市中院的二审判决,最后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由于新业物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志诚公司紧接着另案起诉,请求新业物流支付“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的全部建设费用。同样经过两轮一审、二审和再审。在新业物流和志诚公司10余年旷日持久的诉讼战中,法院最终认定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无论因违约原因或是免责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无法履行的,新业物流均须全额补偿志诚公司的投资,包括物流用地地价款投入和物流项目建设费投入等”的约定,是双方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新业物流在前后两个案件中,在先支付给志诚公司拆除部分“南方汽车配件物流中心”的赔偿款159万元之后,又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而支付给志诚公司390万元补偿款。



    不甘败诉的建中集团,再向区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志诚公司返还2001年新业物流借给职工的购股资金1431.26万元。而志诚公司则声称,这笔购股资金当时经新业物流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同意后,已由公益金划为任意盈余公积金,并且购股金及其收益已退付给职工。



    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虽然认定新业物流给志诚公司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也认定志诚公司提供的职工退股款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但是未采信双方提供的其他自制文件或复印件形成的证据。而且,无论新业物流引用《新安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的员工购股金来源的条款说理,还是论述当时国企改革举措的具体落实,法院最终认定,新业物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新业物流和志诚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从而驳回了新业物流的诉讼请求。直到2018年底,新业物流和志诚公司之间的纠纷及诉讼缠斗才彻底告结。



    这世上的买卖,有些代价在明码标价之外,一时看不清而已。不过当时付出的这点代价,与建中集团所获得的新业物流的土地储备及物业比起来,实在微不足道。拥有这些生产性资产,才是赵建中在之后一轮又一轮的资产溢价中,成功跻身国内富豪榜前十的内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