怯薛机构,无疑是元朝政治和军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创新。怯薛,作为蒙古帝国和元朝的禁卫军,是铁木真精心组建并亲自领导的一支军队。它不仅具有保护大汗安全的军事职能,还逐渐演化为宫廷军事官僚集团,成为元代官僚阶层的核心部分。怯薛最初起源于草原部落贵族的亲兵制度,带有父权制的色彩,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封建制的宫廷机构。
怯薛不仅作为可汗的亲卫军,负责保卫可汗的安全,还是宫廷(王室)事务机构,处理各种宫廷内外的日常事务。这一机构的成员,即诸怯薛执事官,都是经过精心挑选和严格训练的精英,他们忠诚于可汗,是可汗的侍从近臣。
怯薛的成员主要由贵族、大将等功勋子弟构成,他们享有极高的地位和特权,甚至高于千户官。每名普通的怯薛军士兵都拥有普通战将的薪俸和军衔,这显示了他们在帝国中的重要地位。
铁木真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特别设置了“四怯薛”制度。四怯薛的首领由元初的“四杰”——木华黎、赤老温、博尔忽、博尔术担任,他们不仅负责统领怯薛军,还在帝国的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怯薛军有着严格的纪律,同时也享有特权,这些特权保证了他们的忠诚和战斗力,也维护了他们在帝国中的特殊地位。这支由成吉思汗亲自组建的怯薛军,不仅维护了铁木真的统治,也为蒙古帝国的建立和巩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外任千户那颜之上,诸怯薛执事官的地位显然崇高无比。这不仅体现了他们在可汗心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了他们在帝国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影响力。作为可汗的近臣,他们有机会直接参与国家的决策过程,对军政事务产生深远影响。
怯薛的职能并不仅限于军事和宫廷事务。实际上,它还具有朝廷的职能,在大蒙古国的军政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怯薛成员凭借他们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可以参与并影响国家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对帝国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怯薛制度的存在也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通过掌控怯薛这一重要机构,可汗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地方势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同时,怯薛制度也为蒙古帝国的扩张和统治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其能够在广袤的领土上维持有效的统治。
此外,怯薛制度在元朝时期虽然有所变化,但其作为宫廷军事官僚集团的核心地位并未改变。怯薛成员在元朝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他们通过参与决策和行政,继续为蒙古贵族的统治提供支持。
斡耳朵,又称斡鲁朵、斡里朵、兀鲁朵、窝里陀、斡尔朵、鄂尔多等,意为宫帐或宫殿,是突厥、蒙古、契丹等游牧民族的皇家住所和后宫管理、继承单位。最早见于唐代古突厥文的碑铭。
广义的斡鲁朵也指宫室建筑或家眷。例如辽德宗将其建立的西辽都城命名为虎思斡鲁朵。也可解国家,俄罗斯人在金帐汗国时代称直接臣服的国家为大斡耳朵。各帝及太后之执政者皆置斡鲁朵,有直属军队、民户及州县,构成独立的军事,经济单位。帝后死后由家族继承。金、元沿用为官署之称。
铁木真建立大蒙古国后,并未设立固定的都城,而是采取了斡耳朵制度,这是一种游牧民族特有的居住和统治方式。斡耳朵(蒙古语意为“宫帐”或“宫殿”),是蒙古帝国可汗及其家族的住所,也是政治和军事活动的中心。铁木真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和军事布局,将斡耳朵分居四处,分别设立在重要的战略位置。
第一斡耳朵设在怯绿连河(今克鲁伦河)的库迭额·阿刺勒,这个地方是大蒙古国的政治中心。克鲁伦河位于蒙古国东部,是蒙古国的主要河流之一,地理位置重要,交通便利,适合作为政治和军事活动的中心。第一斡耳朵的设置,体现了铁木真对政治和军事活动的重视,也反映了他的统治中心地位。
第二斡耳朵设在撒阿里客额儿(又译萨里川,今蒙古国境内克鲁伦河上游西)。这个地方位于克鲁伦河上游,是蒙古高原的重要区域,也是铁木真进行军事活动的重要基地。第二斡耳朵的设置,有利于铁木真对蒙古高原西部地区的控制和统治。
第三斡耳朵设在土拉河畔。土拉河位于蒙古国中部,是连接蒙古高原东西部的重要河流。第三斡耳朵的设置,进一步加强了铁木真对蒙古高原中部地区的控制和统治,也为其东征西讨提供了便利。
第四斡耳朵设在色楞格河支流伊德尔河。色楞格河是蒙古国北部的一条重要河流,伊德尔河作为其支流,地理位置同样重要。第四斡耳朵的设置,有利于铁木真对蒙古高原北部地区的控制和统治,也为其向北扩张提供了支持。
通过设立四处斡耳朵,铁木真成功地将蒙古高原的各个重要区域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形成了一个以他为中心的统一政权。这种分散而有序的统治方式,既适应了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又确保了政权的稳固和扩张的顺利进行。
元太祖十五年(1220年),铁木真拟定在哈剌和林(在今鄂尔浑河上游处)建都,但因持续的战争,都城未能建起来。
蒙古的斡耳朵与辽没有实质上的差别。成吉思汗将其众多的妻妾分成四个斡耳朵:大斡耳朵、第二、第三、第四斡耳朵,分别由孛儿帖、忽兰、也遂和也速干管领。帝、后死后,大斡耳朵由幼子拖雷的家族继承。元朝建立后,为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先后设置了四所总管府和一所都总管府,下辖提举司、长官司和各种造作匠局等二十几个机构,私属工匠、打捕户遍布大都、上都、保定、东平、彰德、泰安、河间等地。这四大斡耳朵向腹里(中书省所辖的今河北、山西、山东和内蒙古部分地区)九万人户征收五户丝;并向赣州路几万人户征收江南户钞。每年还从朝廷得到大批银两、罗绢缎绒等岁赐,敛聚和耗费巨额财富。元廷历封宗王甘麻剌和他的子孙为晋王,镇守漠北,兼领四大斡耳朵,称为“守宫”。元世祖忽必烈也有四大斡耳朵,同样占有大量财富和私属人口。其他皇帝都各有斡耳朵,死后都由后妃继承守宫,也领有私属人户,有五户丝、江南户钞、岁赐的收入。元成宗铁穆耳、武宗、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元英宗硕德八剌、明宗、宁宗死后,元朝分别设长庆寺、长秋寺、承徽寺、长宁寺、宁徽寺、延徽寺等三品官衙,管理他们的斡耳朵。设置断事官
铁木真在建国前后,对于司法行政体系的建立给予了高度重视。他在建国前就已开始着手构建这一体系,任命异母弟别里古台担任断事官,负责处理斗殴、偷盗、诈伪等案件,这体现了铁木真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深刻认识。
随着大蒙古国的建立,铁木真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行政体系。他任命养弟失吉忽秃忽为最高断事官,即大断事官,负责更为重要的任务,如主持分封民户、惩治盗贼和诈伪等。大断事官不仅具有极高的权威,而且其决策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案件和民户分配记录都被郑重地记载在青册上,任何人都不得更改。
大断事官的地位非常崇高,他不仅是中央的司法行政长官,还被称为“国相”,在蒙古帝国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后来,汉人更是将失吉忽秃忽尊称为胡丞相,这进一步体现了他在帝国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大断事官之下还设有许多僚属,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断事官机构,这使得司法行政工作能够更为高效和有序地进行。此外,诸王也各置断事官管理本部百姓,这既体现了蒙古帝国分封制度的特点,也确保了各地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大扎撒法
《成吉思汗法典》是第一部蒙古族的成文法典(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法典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1]在当时的大蒙古国具有最高权威性,是蒙古国的根本大法。古本于元末明初的战乱入面已经散失。
《成吉思汗法典》是对蒙古传统习惯法的真实记录与合理改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它是对蒙古社会形势与具体国情的积极回应,契合了当时的社会需求;它是对人类期望达到的道德品格的充分表达,具有较高层次的道德性;它具有宽广的包容与开放精神,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综合发展。[2]
《成吉思汗法典》,即大扎撒,是世界上第一套应用范围最广泛的成文法典[3],于1219(西征后)年由蒙古帝国的成吉思汗颁布实施。法典将行政权及司法权分开,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体制度。这种以两权制约的判例制度,比英国19世纪的判例制度早约600年。
《成吉思汗法典》的古本由于元末明初的战乱已经散失,失传了600多年。虽然法典的不少部份仍可零碎地在多份文献内找到,但由于这些文献数量和种类均很多,又涉及英文、古体蒙古文、现代蒙古文、汉文等8种文字,所以要进行研究具有很高的难度,结果一直未有学者或研究机构可以完整重构这一部著作。
直到2007年8月,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的学者耗时多年,从浩瀚的史料中搜集到了这部著名法典的绝大多数内容,形成了《《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一书。
法典内有不少不同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同性恋问题、保护草原等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规范信托投资等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法典》版本,“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狩猎结束后,要对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进行放生”;“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
《成吉思汗法典》包含大量蒙古习惯法,是对蒙古草原沿袭已久的主要行为规范进行的选择提炼。《成吉思汗法典》处死破坏草原和打马的行为,这是蒙古人百年来游牧生活形成的道德规范。法典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其精神是“私人财产,不分臣僚和百姓,死后无论其财产多寡,不允许任何人横加干涉和侵犯,如死者无嗣,财产只能给其徒弟或佣人,不能收归国有,以法律保护领民的私有财产”[4]。
《成吉思汗法典》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尽可能促成社会平等,每个人不分贫富贵贱都要参加劳动,对贫困的百姓可免征税收等。法典致力于普及教育,规定儿童必须学会畏兀儿文字,对有学问的人免征赋税,促进了文化的发展。
《成吉思汗法典》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平等,但这种平等仍是相对的,黄金家族的成员违法虽也要受罚,但惩罚措施与普通百姓并不相同,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给予宗教专职人员免赋税与兵役驿役的特权。法典虽对蒙古社会而言是一种进步,但也存在过于严苛的问题,其中对死刑的应用过于广泛,“撒谎者死”[5]的条文反映了法律的过度道德化。
成吉思汗在1206年颁布了《大扎撒》,扎撒在蒙古语中是“令”的意思,是将成吉思汗以往的训令编纂而成,是世界上第一套应用范围最广的成文法典。在乃马真后脱列哥那摄政期间,遭到废止。在元末明初的时候散轶,后来经过多民族的学者根据多种语言的资料恢复了大概。
这部法典又被称为“雅萨法典”“青册”。是蒙古人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治国方法。从中我们可以窥见这个曾经的帝国的一些风采,里面有很多制度和思想到现在也是很先进的。
总则
第一条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第二条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颜(官员)只宠信其亲属而疏远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财物而损害公有财物的,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
国家制度
第三条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忽里勒台由黄金家庭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
第四条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名为阔阔迭卜尔(青册)。后人不得更改,更改都要受处罚。
第五条大蒙古国儿童必须学习畏兀儿文字。(就是现在内蒙古人使用的回鹘体蒙文)
回鹘体蒙文
第六条男子年满15岁皆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七条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八条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
社会管理制度
第九条社会组织实行十进制。分为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成吉思汗任命万户长和千户长,千户长任命百户长,百户长任命十户长。
第十条建立户籍制度。每个人都辖属于十户、百户和千户,并承担劳役。
役税制度
第十一条民众有承担赋税、劳役和驿役的义务。
第十二条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赋税,免服兵役和驿役。
第十三条贫困的民众、医生和有学问的人免征税收。
驿站制度
第十四条大蒙古国建立驿站制度,驿站的职责是收集情报、传递信息、保障通商、保障官员和使节通行。
第十五条驿站的供给和维护由所在区域的千户负责,千户向辖区内的民众分配驿役。
第十六条负责驿站的那颜定期对驿站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条应经驿站中转的人员不得扰民。
军事法
第十八条大蒙古国建立以狩猎为基础的军事训练制度。
第十九条狩猎时,按战时组织进行,确立指挥官,由指挥官统一指挥狩猎。
第二十条对于使野兽逃跑的情况,应仔细调查原因,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处以杖刑或死刑。
第二十一条狩猎结束后,要对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进行放生。
战争
第二十二条两国交战前应先行宣战,向敌方军民宣告:“如顺从,则你们会获得善待和安宁;如反抗,则其后果唯有长生天知道,非我方能预料”。
第二十三条军队编组实行十进制,包括贵族、奴隶在内,分为十夫、百夫、千夫和万夫。十人推举十夫长,十夫长推举百夫长,百夫长推举千夫长。
第二十四条只有在行军时能考虑到不让军队饥渴、牲畜消瘦的人,才配担任首领。
第二十五条十夫长不能完成任务的,撤销他的职务,连同其妻子、儿女一并处罚,另从其十人队中选一人任十夫长、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与此相同。
第二十六条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终参加军事会议,听取成吉思汗的训言,并保证训言的实施,管理辖区军士。若面从心违,致使大汗命令落空,或不参加此会议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七条如战争需要,每个人无论老少贵贱都有作战御敌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民众有负担战争物资的义务。由十户长、百户长负责征收征用。出征前,要检阅军备,如准备不足,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二十九条参战人员接到集结命令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既不能迟到,也不能早到。
第三十条交战时,专心作战,禁止掳取财物。
第三十一条军士遇事要慎重,在敌情不明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向敌人出击。
第三十二条战场上拾到战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三十三条丈夫在外参加战争或狩猎时,妻子应料理好家务,并代理丈夫完成赋役义务。
第三十四条保护战死者。奴隶将牺牲于战场上的主人背出来的,将主人的牲畜和财产送给该奴隶;其他人背出来的,将死者的妻子、奴隶和所有财产都送给该人。
第三十五条建立怯薜(护卫军)制度,从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和白身人(自由民)的子弟中选取健壮的、有能力者当怯薜军。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加入怯薜军的,任何人不得阻挡。
被征为怯薜的千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亲近的人)10人和迭兀(弟弟)1人,百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5人和迭兀1人,十户长和白身人子弟须带那可秃惕3人和迭兀1人。
被征怯薜须在规定范围内自备马匹、物品;自备不足的,可从千户、百户内征调其余部分,违反此命令的,予以严厉惩罚。
第三十六条怯薜的地位高于在外的千户长,在外的千户长和怯薜斗殴的,严厉惩罚千户长。
第三十七条怯薜的那可秃惕高于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和怯薜的那可秃惕斗殴的,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三十八条怯薜军违反管理,免死。初犯的,处鞭刑3下;再犯的,处鞭刑7下;仍不悔改的,处流刑。
4位怯薜长和不传达上述罚则的,予以严厉惩罚。
没有成吉思汗的命令,怯薜长不得擅自处罚怯薜军,违者对其处以同样的处罚。
怯薜长不服的,可向成吉思汗申诉,由成吉思汗作出最后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宿卫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坐宿卫上座,不得跨越宿卫身体,不得靠近宿卫,否则予以逮捕。
第四十条夜间未经宿卫允许不得在大汗翰尔多禁区附近行走和进入翰尔多禁区;违反的,宿卫可将其拘押,待次日审问。
有急事禀报的,必须先得到宿卫允许,和宿卫一同进入翰尔多。
第四十一条怯薜军由成吉思汗亲自指挥;擅自调动的,予以严厉惩罚。
行为法
第四十二条民众对待国人要温顺,对待敌人要凶狠。
第四十三条经过三位以上贤人一致认可的话为可靠的话。
民众要慎言,在说每一句话之前都应当同贤人的话进行比较,同时,也应把别人的话同贤人的话进行比较,如果合适,就可以说,否则就不应当说。
第四十四条醉酒的人,就成了瞎子,他什么也看不见,他也成了聋子,喊他的时候,他听不到了,他还成了哑巴,有人同他说话时,他不能回答。他喝醉了时,就像快要死的人一样,他想挺直地坐下也做不到,他像个麻木发呆头脑受损伤的人。喝酒既无好处,也不能增进智慧和勇敢,不会产生善行和美德。在醉酒时人们只会干坏事、杀人、吵架。酒使人丧失知识、技能,成为他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和事业上的障碍。他丧失了明确的途径,将食物和桌布投进火中,掷进水里。
嘉奖少喝酒的人,重用不喝酒的人。
国君酗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颁布必里克(训言)和重要的习惯法。
十夫长、百夫长和千夫长酗酒的,免除其职务。
怯薜军士酗酒的,予以严厉惩罚。
哈剌楚酗酒的,没收其全部财产。
如果无法制止饮酒,一个人每月可饱饮三次。
第四十五条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
第四十六条杀人的,处死刑。
第四十七条男子一女子公开通奸或通奸被当场抓获的,通奸者并处死刑。
第四十八条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
第四十九条收留逃奴的或拾到财物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五十条以歪门邪道伤害他人的,处死刑。
第五十一条尊重决斗的双方和决斗的结果。在决斗过程中,任何人均不得参与和帮助决斗中的任何一方;违反者,处死刑。
第五十二条撒谎的,处死刑。
第五十三条偷盗他人重要财物的,处死刑,并将其妻子、儿女和所有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第五十四条偷盗他人非重要财物的,处杖刑;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杖7下、17下、27下、37下、47下,而止于107下。
第五十五条主人应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奴隶偷盗他人财物的,将其本人和主人都处以死刑,并将他们的妻子、儿女和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第五十六条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
第五十七条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
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
第五十八条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
第五十九条遗产不得收归国有,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的分配,一般由死者继承人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送给其徒弟或奴隶。
第六十条妻妾所生子女均有继承权。
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家里的事情尽量在家里解决,野外的事情尽量在野外解决。
第六十二条最高札尔忽赤裁判诉讼时,由宿卫组成裁判宿卫,保障札尔忽赤命令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除当场被抓获或自己认罪之外,一般不得处以刑罚,但当有人被许多人控告时,其又不承认的,可以用拷打的办法使其认罪。
附则
第六十四条黄金家族成员违犯大札撒的,应予以处罚。初犯的,口头训诫,按成吉思汗的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犯的,流放到遥远的地方。流放后还是不改的,判处其戴上镣铐进监狱;如果仍未悔改就通过宗亲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那颜们需认真传达大札撒,有传达义务而不传达的,予以严厉惩罚。
“大札撒”这部法典在蒙古帝国历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蒙古帝国的根本大法,更是蒙古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